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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

蚌埠城投網 - 日期:2018-06-06 11:09:03 - 來源:蚌埠城投公司 - 瀏覽:

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

財庫〔201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國債協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新增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務限額;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原則上為各地區上報財政部的置換債券建議發債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于償還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規模上限,按照申請發債數與到期還本數孰低的原則確定。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政府債務或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統籌資金需求與庫款充裕程度,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合理制定債券全年發行總體安排、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每次發行具體安排。鼓勵地方財政部門提前公布全年、季度發行安排。允許一個省份在同一時段發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三)對于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全年發債規模不足500億元(含500億元,下同),或置換債券計劃發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項目建設時間窗口較少的地區,上述比例可以放寬至4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如年內未發行規模不足100億元,可選擇一次性發行,不受上述進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置換債券發行和存量債務置換各項工作,確保存量債務置換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應當強化市場化意識,嚴格按照市場化、規范化原則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相關工作。

  (二)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于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干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合理開展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的續發行工作,適當增加單只一般債券規模,提高流動性。對于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以下簡稱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項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相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合理搭配項目集合發債,適當加大集合發行力度。對于單只債券募集額不足5億元的債券,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積極研究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提高發行效率。

  (四)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采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鼓勵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的力度。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充分征求承銷團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科學設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技術參數,可以不再設定單個承銷團成員投標額上限。

  (六)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應當根據債券市場利率資金供求、債券信用狀況等因素,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工作,科學設定投標標位。對于采用串標等方式惡意擾亂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承銷團成員,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三、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

  (一)公開發行的一般債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二)公開發行的普通專項債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并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三)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各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

  四、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機制

  (一)中國國債協會應當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自律規范,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業務評價體系,強化對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行業自律。

  (二)對于一般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重點披露本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支、債務風險等財政經濟信息,以及債券規模、利率、期限、具體使用項目、償債計劃等債券信息。對于專項債券,應當重點披露本地區及使用債券資金相關地區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專項債務風險等財政經濟信息,以及債券規模、利率、期限、具體使用項目、償債計劃等債券信息。對于土地儲備、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等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積極與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融資來源、項目預期收益情況、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等信息。

  (三)財政部將研究制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勵各地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專項債券尤其是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內容。

  五、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豐富投資者類型,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吸引外資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

  (三)各交易場所和市場服務機構應當不斷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現券交易、回購、質押安排,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流動性改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鼓勵各類機構在回購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債券作為質押品。

  (四)財政部將積極探索在商業銀行柜臺銷售地方政府債券業務,便利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

  六、加強債券資金管理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置換進度,對于已入庫的公開發行置換債券資金,原則上要在1個月內完成置換。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向市縣財政部門轉貸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支撥,防止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相關制度,準確編制還本付息計劃,提前落實并及時足額撥付還本付息資金,切實維護政府信譽。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如債券到期時庫款比較充裕,在嚴格保障財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財政部門可使用庫款墊付還本資金。待債券發行后,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四)各地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研究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償還工作,防范償債資金閑置浪費或挪用風險。

  (五)各地應加快實現地方政府債券管理與項目嚴格對應。堅持以健全市場約束機制為導向,依法規范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債券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披露的項目信息執行,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水平

  (一)中央結算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業務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支持部門),應當認真做好發行系統維護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制度,合理設計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工作流程,嚴格加強內部控制,不斷提升發行服務水平。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采用招標方式發行的,發行現場應當有地方財政部門經辦人、復核人各一人,在雙人核對的基礎上開展標書發送、中標確認等工作,嚴格防范操作風險。采用承銷方式(包括公開承銷和定向承銷,下同)發行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配合簿記管理人組織發行現場各項工作。發行現場應當邀請審計或監察等非財政部門派出監督員,對發行現場人員、通訊、應急操作等情況進行監督。招標發行結束后,應當由發行人員負責人(不限行政級別)、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發行結果;承銷發行結束后,應當由簿記管理人、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發行結果。

  (三)支持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地方財政部門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范》,規范做好發行現場人員出入登記、通訊設備存放、發行現場無線電屏蔽、電話錄音等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有序開展。

  八、加強債券發行組織領導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于2018年5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全年債券發行總體安排,并不遲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初步安排,財政部匯總各地發行初步安排后及時反饋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發行安排的參考。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初步安排于5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于發行前7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備案發行具體安排,財政部按照“先備案先得”的原則協調各地發行時間等發行安排。各地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備案具體發行安排時,涉及公開發行置換債券提前置換以后年度到期政府債務的,應當附專員辦出具的債權人同意提前置換的備案證明。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于全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及當地專員辦上報年度發行情況。地方財政部門、支持部門、登記結算機構等如遇涉及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重大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四)地方財政部門內部應當加強相關處室的協調溝通,做好額度分配、品種選擇、期限搭配、債務統計、信息發布等工作的銜接配合,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平穩順利開展。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充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人員配備,維持人員隊伍基本穩定,加強對地方發債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督促相關工作人員主動學習,真正掌握政府債務管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熟悉債券金融等相關知識。

  (六)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穩步推進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改革。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在嚴格將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一一對應的基礎上,加快實現債券資金使用與項目管理、償債責任相匹配。

  (七)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準備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專業化程度。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財政部關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7〕5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財 政 部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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